商协会改革向何处去(二)
深圳微访谈
2019-04-07 15:03
商协会改革向何处去(二)
改革开放30 多年,中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简称商协会)一直在摸索前行,其间的发展有进步,也有遗憾。不可否认,商协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全新时代,商协会的改革已经明显滞后,改革向何处去,在理论和现实层面有共识,也有分歧。虽然商协会改革的步伐一直在加速,各种文件也频繁出台,但多是“零打碎敲”式的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的蓝图。
我们要建设怎样的商协会,如何回归商协会的本性?这是核心问题,是最简单的问题,却也是最难实现的难题。
2015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可以说,让行业协会商会脱官本位、去行政化,这是中央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商协会而言,不啻为涅槃再生的良好契机。
模 式 选 择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紧密相关。他们顺应时代要求而产生、适应社会发展而演进。那么,中国商会的改革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呢?
浦文昌介绍,全世界商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英美模式。在英美国家,没有专门的商会法规,政府不加以任何的行政干预,所以英美两国的商会没有任何官方色彩,是典型的由企业和个人自愿组建的、完全自治的民间组织,只要不违法,商会可以自由地开展任何活动。其特点是数量众多、自愿入会、自筹经费。
二是大陆模式,也称法国模式。在法国、德国和欧洲许多国家,商会都是按照公法设立的。虽然在职能上是自治法人,但在法律上则是公法法人,商会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商会必须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承担着某些公共职能。其特点是一个地区一个商会、强制入会、财政支持。但政府决不会因为商会对政府政策的不同意见而在行政上、财政上对其制裁。
第三种是混合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在亚洲国家,兼融上述两种模式而又各有特色。比如,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日本。日本有商会法,需要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政府对商会有一定的补贴,但日本工商会所更强调自己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而在东南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都吸收了大陆模式的长处,但英美模式的特点更为明显一些。
对于中国要走哪种模式,浦文昌个人倾向于混合模式,但他强调,绝不能简单复制国外模式,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商会。
“每一个国家的商会都应体现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也不能简单去复制国外的模式。”他说,虽然三种模式各有特点,但一个组织的本质应该是共同的,商会应该姓商,本质应该是代表商人利益的。应该是站在商人的立场上,为商人谋取利益,为保护商人利益服务。名称上可以叫什么都行,但要做商会的事。
“ 脱 钩 ”挑 战
今年7 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目的是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
脱钩是改变行政化组织管理方式,并非完全切断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联,而是这种关系要通过契约和市场的方式实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 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表示,“脱钩”不是为脱而脱,也不能一脱了之,更不能一说了之,衡量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最终也要落到功能上,看他们是否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贾西津认为,形式上的“政社分开”不必然带来独立自主的效果,任何条文都是可以被规避的,所以除了在组织上做出“政社分开”的要求之外,还必须看到激励机制,或者说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脱钩”的动力机制。
如同国企改革,如果没有市场化的竞争,单靠组织机制变革是很难实现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也是如此,没有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的动力,改革举措总会被化解掉,或者走回头路。
那么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动力来自于哪儿呢?“这就必须要形成企业自发结社的市场环境。”贾西津说,这是目前“脱钩”改革面临的第一个挑战。
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必须在这次脱钩过程中予以明确和解决,即行业协会的国有资产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原则问题,但在现阶段又是一个谁也说不清的大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肯定会直接阻碍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任务的完成甚至进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 曾经任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他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着长期的思考。
张经表示,都说行业协会有国有资产,实际分析起来,不免有些疑惑。所谓“国有资产”,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虚国有资产,即非常含混地将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一股脑认定为“国有资产”;二是行业协会成立时,行政部门以支持、援助、借用的方式为行业协会或拨发开办资金,或腾出办公用房、划拨办公设备。
“经过几年甚至十年二十年的拼搏,如果行业协会因为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包括本行业企业家捐助、组织行业活动余利、政府采购的劳务费用等,有了一些积蓄,又赶上脱钩,怎么认定原有的国有资产和它是否会流失?成为这次‘脱钩’不容回避的事情。”张经说。
有人认为由于有过初期行政的国有资产支持,所以行业协会积累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这实质上将行政支持误当成行政投资;还有人认为,初期的国有资产的支持作用当然不可忽视,但是行业协会人员这么多年来自身的努力更不能抹煞,而且由最初的开办费衍生出来的那部分资产性质要有别于有限的国有资产,否则又是计划经济概念的大泛滥,形成国有资产的不当扩大化。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张经认为,应当敢于设立与国有资产可以并行的“行业协会资产”的概念,为顺利认定和解决行业协会脱钩时的资产划分设计一条新的正确的思路。否则,将大大损害行业协会人员的积极性。仅仅用“公有资产”的概念不能以偏概全。
如此看来,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工作的挑战依然较大。贾西津的观点是:“脱钩”改革不能作为孤立手段,而必须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推进,使这种市场环境反之作为压力和动力机制,促进现有行业协会商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的治理结构改革。
立 法 难 题
当商会的性质、职能、内部治理等原则问题讨论清楚以后,商会立法就提到日程上来。近10 年,对于要不要立商会法,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问题学界一直有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陈幽泓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有关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法律缺位,由于立法滞后,目前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范行业协会与商会的登记与管理,这一条例因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影响了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法律地位,使得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中难以与政府有效沟通以及对政府决策的必要参与。
保育钧是多次呼吁尽快立法的专家之一。他认为:“商会立法之难,一是要取得政府层面的共识,另一个原因是专家学者在商会模式和立法模式选取上存在分歧。”
保育钧多次讲到,1902 年,中国第一个商会——上海商工会议所成立后,1904 年清政府就制定了商会法。辛亥革命以后,1914 年北洋政府也立了商会法。再到后来,南京民国政府为了规范商会,也制定了商会法。但是建国以后直到现在,中国商会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也没有商会法,1996 年国家经贸委搞的商会法草案后来不了了之。如今中国的商会已经发展起来,但至今没有立法,实在说不过去,所以他呼吁应该加快立法。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郁建兴的态度更为谨慎。他认为,《商会法》要解决哪些问题,目前还缺乏共识。最好是让各种不同的声音到实践中去锤炼,积累足够的经验,厘清一些基本性问题之后,再来谈立法,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相结合,否则就算有了商会法,对规范现实的意义能有多大?
“要不要立法,立什么法,立商会法还是社会组织法?还是一个非盈利法人法?然后这个法律应该有些什么原则性规定?这些问题还有待深入,但是有一点,所有的讨论应该跟商会已经确定下来的性质、功能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讨论清楚,否则很难把它讨论清楚。” 吴敬琏表示。
在吴敬琏看来,商会立法的条件是不是成熟,跟做不做商会立法的课题研究、花多大力量做这个课题、用多少时间完成这个课题是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对商会立法的研究有两个意义:一是促进商会立法,二是把有关商会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清楚。
商会如何回归本性,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基础问题。确定了这个坐标,商协会才能找对改革的方向,才能走得更远。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