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原因造成民间商会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文章来源:高科技产业促进会 作者:admin 时间:2017-01-1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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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发展民间商会的过程中,集中表现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民间商会工作机制之间的矛盾。一些陈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商会发展的需要,这一矛盾日益尖锐,已处于不协调的冲突状态。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工作的重要性与自身基础的薄弱性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民间商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已经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联系更加紧密,已经与推动社会进步的各项工作联系更加紧密,已经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党和政府对商会工作寄予厚望,要求商会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另一方面,就目前民间商会实际情况来看,它不具备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和职能,既无经济基础,又缺乏工作手段,一些民间商会成立后,想多做一些工作,开展一些活动,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要做好民间商会的工作是有困难的。这种工作的重要性与自身基础的薄弱性存在着相互矛盾,从而使民间商会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会活动呈扩大性与目前工作范围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纵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商会发展的就越好,活动领域就越广,作用就越显著。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商会具有独特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民间商会发挥自身的优势,去粗取精,吸纳国际商会的通行规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商会。面对这种情况,民间商会的工作范围就需要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打破所有制性质的界限,按照行业或企业经营活动的领域来发展会员,将工作范围扩展到各个所有制经济领域。但目前由于以所有制形式来确定商会的工作范围,这种商会活动的扩大性与目前工作范围局限性的尖锐矛盾,已经远不能满足于市场经济对商会的要求,不利于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转,不利于行业管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也使商会在开展活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制约着商会工作的开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商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有关协会、团体管辖范围的多头性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以商会为联系纽带,以行业商会为网络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要求它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代表广大工商业者的利益,充分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工商局、工商联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商业联合会、个协、私协等机关和群团组织之间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关系不顺、工作扯皮已成为这个问题上的严重障碍。中发〔2006〕15号文件指出:“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要健全和完善工商联民间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这就对工商联民间商会的性质和地位作出了明确定位。但由于各类协会、各有关团体都在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而这些组织互不隶属,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结果造成“四多”:即代表人士兼职多、代表人士会议多、政治安排遗漏多、团体之间矛盾多,给工商联组织在履行民间商会职能带来了困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性与目前商会活动缺乏保护性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商会活动要按经济规律、经济行为来规范,应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保证各个经济实体、经济组织都能公平竞争,商会迫切需要法律上的保护。然而,目前的法律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商会的法律,现行的政策、法律既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商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又不能给商会工作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这就必然导致一种现象,民间商会的职能和作用,只是会员之间的“约法三章”,只可供内部遵守,没有社会约束力,造成了目前商会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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